著作權櫥窗
Ⅰ. 版權聲明
2. 肖像權
雖然目前台灣的民法並沒有對「肖像權」訂定明文規範,但是依據《民法》(中華民國103 年1月29日修正公佈 )第二章 第18條:「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 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 慰撫金。」其中的『人格權』一詞就囊括了『肖像權』。 若未經同意而拍攝他人作為影像,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(如公開散布、作為廣告,或是超 越授權範圍等),情節重大者,被拍攝者得請求賠償慰撫金並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。 * 知識補充站 「新聞報導類攝影」算不算侵害肖像權呢? 記者的採訪攝影是屬於《憲法》中『新聞自由』的規範:「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 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,而具有新聞價值,如須以跟 追方式進行採訪,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,即具正當理由。」 因為與公眾「知的權利」有關,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,允許為『具正當事由』 之跟追採訪,包括:一、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。二、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 的維護。三、政府施政的妥當性。四、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。五、政治人 物言行的可信任性。六、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。 即便如此,媒體採訪者仍需忖度好心中的那把尺,在「揭露事實」與「人民固有 的個人之『自由權』、『身體權』、『個人資料自主權』、『隱私權』等相關基本 權利」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。 釋字689號指出:「新聞採訪者縱為採訪新聞而為跟追,如其跟追已達緊迫程度, 而可能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之身體權或行動自由時,即非足以合理化之正當理 由,系爭規定授權警察及時介入、制止,要不能謂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 自由之意旨有違」。 參考資料:司法院大法官/大法官解釋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constitutionalcourt/p03_01.asp?expno=689